【總複習】代書(地政士)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2025/07/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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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1. 課徵對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取得所有權。開徵土增稅免徵。(契稅第 2 條
  2. 契稅稅額=房屋標準價格(契價)x稅率
  3. 契價: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第 13 條
  4. 稅率:買賣、贈與、占有 6%。典權 4%。交換、分割 2%。(第 3 條
  5. 買賣:買受人。包含領買、標購、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第 4 條第 11 條第 12 條
  6. 典權:典權人。包含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先典後賣:典權人=買主。(第 5 條第 12 條第 10 條
  7. 交換:交換人。給付差額,以買賣算。(第 6 條
  8. 贈與:受贈人。他益信託:歸屬權利人。(第 7 條
  9. 分割:分割人。(第 8 條
  10. 佔有:佔有人。(第 9 條
  11. 信託房屋:受託人。例外:歸屬權利人。(第 7-1 條
  12. 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標購=移轉價格。
  13. 建物完成後,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變起造人、中途變換,以取得使照的人申報納稅。(第 12 條
  14. 不課徵: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第 14-1 條
  15. 免徵:各級政府&地方自治&公立學校因公使用。營業不適用。政府因業務取得郵政事業。公有、土地重劃不動產交換。變更起造人。無力完成建物時移轉。開徵土增稅。(第 14 條
  16. 契稅減增 40%: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第一次移轉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
  17. 契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18.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第 16 條
  19. 怠報金:逾 3 日,加徵 1%。最高應納稅額為限。怠報金不得超過一萬五。(第 24 條
  20. 滯納金:逾 3 日加徵 1%。(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21. 短報罰鍰:應納稅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之罰鍰。(第 26 條
  22.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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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1. 囤房稅 2.0 修法目的:健全房地產市場,陸續推出相關稅務、金融、地政等各項措施後,透過修正房屋稅條例,透過房屋持有稅務調整,減輕單一自住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合理化房屋稅稅賦。
  2. 徵收對象:附著土地的各種房屋、增加使用價值。(房屋稅條例第 3 條
  3. 納稅義務人:屋主/使用權人/典權人/共有人或現住人、使用人。(第 4 條
    • 代繳人可對共有人求償。管理人/現住人(屋主住址不行)。出租人。
    • 未辦保存登記(有使照:起造人。無使照:建照起造人。無建照:現住人/管理人)。
    • 信託房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大於 2 人,準用共有房屋。
    •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第 5 條
  4.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現值+房屋免稅現值
    • 由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第 9 條
    • 委員會組成: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½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⅓ 。
    • 稅率範圍是房屋稅條例訂定,地方政府可視實際情形,提經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 價格評定標準:建造材料區分種類及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實價登錄-土地價格,每 3 年重新評定。(第 11 條
    • 房屋現值:面積X單價X路線調整率X(1-(年數X折舊率))
    • 房屋稅有異義,接到通知 30 天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5.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X稅率
    • 自住(僅三戶,遷戶籍)、公益出租人:1.2%。(第 5 條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僅 1 戶:1%。
    • 出租申報、繼承:1.5%-2.4%。
    • 待銷售 2 年內:2-3.6%。
    • 其他:2-4.8%。
    • 營業:3-5%。
    • 非營業:1.5%-2.5%。
    • 自住+營業:營業最少 1/6 面積。
  6. 特殊稅率:(第 15 條
    • 減半徵收:平民住宅。工廠自有房屋。農會倉庫及檢驗場。重大災損 30-50%。
    • 免徵:損壞 50%以上、房屋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全國限 3 戶。
    • 開徵 40 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都更期間,房屋興建中:免徵。
    • 都更後:(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
      • 房屋完成後:減半徵收 2 年。
      • 2024/10 之後完成都更的房子,會較高減徵稅率為主,所以有 3 年的時間減半徵收房屋稅。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延長減半徵收實施期限至 2029/1/31)
  7.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是納稅義務日。5 月徵收。課稅期間:去年 7/1-今年 6/30。(第 6-1 條
  8. 新建、增建、改建、拆除,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第 6-1 條
    • 今年 3/1-6/30 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明年課徵。
    • 去年 7/1- 今年 2 月底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 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第 7 條
  9. 怠報金:依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納稅義務人未依第 7 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 2 倍以下罰鍰。(第 16 條
  10. 滯納金:逾 3 日加徵 1%。(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11.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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