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什麼是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 824 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亦即,協議不成,只好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 回到目錄
共有人未繼承,可以聲請法院裁判分割嗎?
可以,但有些程序必須做才能進行下去,所以會花很多時間。
分成以下方式處理:
- 起訴前死亡:
- 有繼承人,未遺產分割: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繼承登記後,才能裁判分割。
- 無人承認繼承:
- 法院依民法第 1178 條,公告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
- 無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代為參與訴訟。
- 有繼承人:追加繼承人被告,繼承人參與訴訟。
- 法院依民法第 1178 條,公告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
- 起訴中死亡。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時,對共有物分割有何影響?
▲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