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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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繼〈拆屋還地給全體共有人〉之後,知道民法第 826-1 條,是 98 年 1 月 23 日完成新增條文,也就是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並且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 24 條,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也就是 98 年 7 月 23 日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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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
這是屏東縣政府釋出的範例,我把契約書範例在這裡。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除了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外,現在的公寓的還有分管協議,但如果是早期的公寓,通常都是默示(不成文)的規定,所以購買前一定先問清楚。
除了分管協議外,還有約定專用或約定共有,如下:
| 分管協議 | 約定專用 | 約定共用 | |
| 規範 | 由整個社區的法定共有人,以法律契約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體共有人分別管理或使用共有區域。 | 社區大樓內的特定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某一位被指定的專用使用人。 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全社區的部分,約定只有某一人可以使用。 | 社區大樓內的特定或專有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全體住戶使用。 |
| 效力 | 僅限有簽訂契約的共有人。 | 全體社區共同遵守。 | |
| 登記事項 | 共有人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記錄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即完成了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 | 記錄於社區管理規約中即可,權狀面積不用計入。 | |
| 區域類別 | 陽台、電梯、停車位及露台。 | 露台、花台、一樓庭院等由單一戶別進出的部分。 | 一樓的騎樓、管理室及警衛室等。 |
資料來源:〈住商不動產〉分管協議是什麼?快速看懂社區分管協議v.s約定專用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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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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