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實務】分管契約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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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繼〈拆屋還地給全體共有人〉之後,知道民法第 826-1 條,是 98 年 1 月 23 日完成新增條文,也就是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並且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 24 條,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也就是 98 年 7 月 23 日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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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

這是屏東縣政府釋出的範例,我把契約書範例在這裡。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除了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外,現在的公寓的還有分管協議,但如果是早期的公寓,通常都是默示(不成文)的規定,所以購買前一定先問清楚。

除了分管協議外,還有約定專用或約定共有,如下:

分管協議約定專用約定共用
規範由整個社區的法定共有人,以法律契約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體共有人分別管理或使用共有區域。社區大樓內的特定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某一位被指定的專用使用人。 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全社區的部分,約定只有某一人可以使用。社區大樓內的特定或專有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全體住戶使用。
效力僅限有簽訂契約的共有人。全體社區共同遵守。
登記事項共有人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記錄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即完成了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記錄於社區管理規約中即可,權狀面積不用計入。
區域類別陽台、電梯、停車位及露台。露台、花台、一樓庭院等由單一戶別進出的部分。一樓的騎樓、管理室及警衛室等。

資料來源:〈住商不動產〉分管協議是什麼?快速看懂社區分管協議v.s約定專用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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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務部〉立法理由
  3. 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及分管圖
  4. 〈住商不動產〉分管協議什麼?快速看懂社區分管協議v.s約定專用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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