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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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下文件:
- 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雖然上實務很少人會申請這項登記,「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是比較難取得,但看到政府有釋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範本,因此,一起來看看。
四鄰證明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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