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九股山食品之水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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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指的是,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水是國家所有,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除符合水利法第 42 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自河川、水庫或排水引水、鑿井取水皆要申請水權。
要是沒有水權就抽水的懲罰:
- 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 4,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鍰。
- 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4,000 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金。
-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中市政府水利局〉水權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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