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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浮覆地所有權回復?
依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依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是指經公告劃出水道區域線外之土地,又稱「水道浮覆地」。
依河川管理辦法第 6 條,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所以,並不是陸地浮出水面就可以申請復權,是必須要「劃出河川區域外」之土地,才稱作為浮覆地,由水利機關認可即可,再依照土地法第 12 條由所有權人申請恢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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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重大變革:無須取得管理機關同意返還證明
因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人民基於原所有人地位依民法規定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國家不得以其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為抗辯,判定違憲。
內政部 115 年 3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11502614843 號函訂定發布土地法第 12 條之解釋令:
- 停止適用:
- 74 年 1 月 10 日台 74 內字第 542 號函。
- 73 年 4 月 18 日台 73 內字第 5887 號函核復事項二至四。
- 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復權登記時,無須:
- 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
- 考量政府機關可能已有徵收補償或協議價購(包括日據時期給價),或浮覆土地權屬因私權爭執已有訴訟繫屬等情形,故登記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復權登記時,仍應徵詢土地管理機關是否就權屬部分表示異議,並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受理已滅失再回復原狀之土地辦理國有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於該筆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9N」註記之規定,配合修正如下:
- 資料內容修正為:「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登錄內容無需調整。
- 登記機關辦畢上開註記登記,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 於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辦竣復權登記前,該註記無需逕為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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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流程
依台北服務通流程需 13 個工作天,可臨櫃辦理、委辦、網路申辦(非全程)。
- 收件及計收規費。
- 審查。
-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
- 公告。
- 登錄。
- 校對並列印書狀。
- 拆件及用印。
- 移送發件櫃檯等待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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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費用
- 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2‰。
- 書狀費: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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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複丈成果圖(水道浮覆地已公告地籍圖及建立標示部可免附)。
- 原滅失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證)或登記簿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繼承人: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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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可在這裡下載。
- 填寫「受理機關」。
- 填寫「原因發生日期」。
- 勾選「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
- 勾選「第一次登記」。
- 在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勾選「登記清冊」、「複丈成果圖」。
- 附繳證件:
- 身分證明文件 1 份。
- 土地所有權狀 1 份。
- 繼承系統表 1 份。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1 份。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1 份。
- 填寫「委任關係」。
- 填寫「聯絡方式」。
- 填寫「備註」。
- 填寫「申請人」:
- 權利人資訊。
- 代理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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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清冊
可在這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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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鳳山地政事務所〉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民眾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申請復權登記之執行事宜
- 〈水利署〉有關水道浮覆地所有權人申請復權之要件及程序
- 〈法務部〉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 〈台北服務通〉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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