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土地總登記(2026/07/09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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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因為地籍整理而發現海岸範圍內的未登錄土地,應如何辦理登記?公告幾日?公告期間若有異議如何辦理?若有人主張時效占有取得所有權應如何辦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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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總登記

  1. 土地法第 2 條,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2. 海岸範圍內的未登錄土地,依土地法第 41 條,第 2 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77 條,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4. 期限內檢附文件相關文件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1 條,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5. 公告 15 日:
  6. 公告內容: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 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 公告起訖日期。
      •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7. 異議處理方式: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調處。
    • 土地法第 59 條,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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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時效占有取得所有權處理方式

  1. 海岸本來就屬於土地法第 14 條不得私有土地,若是私有,得依法徵收之。
  2. 主張時效占有取得所有權,需要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非善意:20 年。
    • 善意:10 年。
  3. 檢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公告期限:30 天,並同時通知國有財產署。
    •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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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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