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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
為了處理地籍問題,導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
- 因人民不清楚法令。
- 地政人員法治觀念尚未健全。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問題:
-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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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修法主要內容
- 修正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
- 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清理。
- 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 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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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得標人移轉登記費用
- 登記費:
- 土地:申報地價 1‰ 計收。
- 建物: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 1‰ 計收。
- 書狀費:每份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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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籍清理得標人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產權移轉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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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可在這裡下載。
- 填寫「受理機關」。
- 填寫「原因發生日期」。
- 勾選「所有權移轉登記」。
- 勾選「買賣」。
- 在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勾選「登記清冊」。
- 附繳證件:
- 身分證明文件 1 份。
- 填寫「委任關係」。
- 填寫「聯絡方式」。
- 填寫「備註」。
- 填寫「申請人」:
- 權利人資訊。
- 代理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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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清冊
可在這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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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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