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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市政府依照地籍清理條例代為標售土地,得標人得標之後,如何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人在標售之後,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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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
為了處理地籍問題,導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
- 因人民不清楚法令。
- 地政人員法治觀念尚未健全。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問題:
-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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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買賣。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產權移轉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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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修法主要內容
- 修正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
- 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清理。
- 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 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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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發給原則
- 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依本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第 4 項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申請發還土地者,除第 18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7 條至第 30 條及第 30-1 條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
- 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權利書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 2 款規定之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申請人未能提出第 1 項第 3 款之權利書狀,除本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情形,應依第 27 條至第 30 條規定辦理外,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檢附之事由,註明如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者,得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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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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