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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轉讓預售屋?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4 條,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例外可轉售情形:
-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 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 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 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 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
- 因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終止其與雇主勞動契約,逾 6 個月以上迄未就業,且簽約前已受僱該雇主達 1 年以上者。
-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符合規定之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 因災害毀損原設籍居住之房屋,致不堪居住使用,須另行租屋,且被毀損房屋為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者。
-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 3 人死亡或遭受重大傷害,且因傷害引起符合規定之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 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或經協議變價分配,或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變價分配者。
- 買受人(屬自然人)將契約權利讓與或轉售與該契約所列其他共同買受之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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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轉讓預售屋房地合一稅?
完整申報流程,詳見〈房地合一稅〉,以下只針對轉讓預售屋:
- 所得額 = 成交價 – 成本 – 移轉費用
- 成交價:
- 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
- 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
- 成本:
- 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
- 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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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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