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環境資訊中心〉QA一次看懂:你該知道的縣市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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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國土計畫法》將上路 違反農地使用,可罰高達 500 萬元,明年(2025)4/30 就要實施,幾個縣市長提出延緩實施或補助的建議,不過也有學者批評,延緩實施其實是保護為投機性的開發行為、犧牲國土,接著我們來看看這個法條在規定什麼,跟什麼人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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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立法目的及罰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 1 條,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依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
- 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展。
- 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 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 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 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 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 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 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 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 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從上面法規,可以知道國土計畫是為了土地永續發展而設的,包含保育、海洋、農業和城鄉發展。
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 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
違反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 3 項規定處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於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者,必要時得勒令歇業,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登記。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勒令歇業而不遵從者,得按次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處罰,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有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項情形無法發現行為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序命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屆期不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前項土地或地上物屬公有者,管理人於收受限期恢復原狀之通知後,得於期限屆滿前擬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前項限期恢復原狀規定之限制。但有立即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迅即恢復原狀或予以改善。
罰則也是跟保育、海洋、農業和城鄉發展,未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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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 v.s. 國土功能分區
現在常說的土地分區,是由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區域計畫法規定而來,不過現在在過渡期,以後非都市土地要使用「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來查詢。

截圖來源:國土功能分區概念說明
【延伸閱讀】使用分區如何查?
但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受到開發濫用,透過全面的調查和規劃,將適宜、不適宜開發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需求,配置在對的位置,這就是國土計畫的目的。
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非都市土地以後,會變成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類如下:
| 國土保育地區 | 海洋資源地區 | 農業發展地區 | 城鄉發展地區 |
| 第 1 類(敏感程度較高) | 第 1-1 類(保護區) | 第 1 類(優良農地) | 第 1 類(都市計畫區) |
| 第 2 類(敏感程度次高) | 第 1-2 類(排他性) | 第 2 類(良好農地) | 第 2-1 類(鄉村區等) |
| 第 3 類(國家公園) | 第 1-3 類(儲備用地) | 第 3 類(坡地農地) | 第 2-2 類(開發許可) |
| 第 4 類(都市計畫保護區) | 第 2 類(相容性) | 第 4 類(鄉村區、原民部落) | 第 2-3 類(重大計畫) |
| 第 3 類(特定區) | 第 5 類(都市計畫農業區) | 第 3 類(原民鄉村區) |
上面分類,非都市土地會取代森林區、河川區、國家公園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
鑑於今年(2024)4/3 大地震,太魯閣要靜養好一陣字,加上前幾天基隆山崩,大家可以思考看看,也許國土復育工作是必要要做的工作,而且不應該再拖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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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是第一個被衝擊到的 不過其實有關的不只農民而已
如果你是住在都市土地,對你大概沒差,不過非都市土地就有差。過去你會聽到一般農業區或是特定農業區,但國土計畫實施後,會變成如下:
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這邊簡稱農 1,非山坡地範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 257.755 分 = 75,625 坪 = 250,000 平方公尺 = 2,500 畝)以上,與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 80% 以上者:
- 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仍須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 農業經營專區、農產專業區、集團產區。
- 養殖漁業生產區。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農業發展需要劃設者。
另外,依原「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檢討變更後之特定農業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這邊簡稱農 2,非山坡地範圍內,依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且非屬前款規定劃入第一類之地區。
另外,依原「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檢討變更後之一般農業區。
所以,農民是第一個被衝擊到的,但其實是區域計畫法(2025/4/30 國土計畫法取代)規定的地區,就要注意國土功能分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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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 Q&A
國土計畫使用管制基本原則,就是依據法定權責分工,訂定土地使用管制為限,國土計畫法不會取代其他部會(例如農業、產業)法令,依其他法令該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國土計畫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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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
- 原區域計畫法編定農牧用地未來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或是農業發展地區第 1 區(農 1),是否還可以申請農舍?可以。
農舍管制方向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中,目前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是延續現行機制,得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範圍內,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農舍。
【延伸閱讀】買農地可以蓋農舍嗎?或是資材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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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住宅
- 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可否興建住宅?取決於地區分類。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 9 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農業發展地區如有居住需求,於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優先興建。
因此,依照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範圍均得申請住宅、零售等生活所需使用。若農 4 範圍內已經是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興建住宅、零售等使用。
農業發展地區(農 1、農 2、農 3)既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從事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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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工廠
- 農業發展地區可否興建農產品加工廠?可以。
農業發展地區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即為提供農業生產及農業產、製、 儲、銷等相關使用為主,故於農業發展地區,原則均得從事農作、農作 產銷、水產、畜牧、休閒農業、農村再生等農產業相關設施使用。
除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製儲銷設施、畜牧事業設施……等使用強度較高者,須由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外,其餘農產業相關設施於農業發展地區,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直接由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農業發展地區可否興建工業工廠?
農業發展地區內既有土地使用已合法之工廠(例如位於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不會被拆除。
考量農業發展地區主要應提供農產業使用,位於合法用地上之合法工廠, 未來將鼓勵轉型為住商或觀光遊憩等污染性較低之土地使用。
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初步規劃得於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第 3 類申請低汙染工廠使用。
其實還有更多 Q&A,可以參考營建署釋出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常見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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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土計畫法》將上路 違反農地使用,可罰高達五百萬元
- 國土計畫上路難?部分地方政府、立委要求延後實施,學者連署批評:掩護投機利益、犧牲國土
- 國土功能分區概念說明
- 基隆山崩早有預兆?Google街景「1幕」網瘋傳…專家開口了
- 【國土功能分區查詢系統】教你查詢自家土地的功能分區
-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常見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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