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實務】如何申請遺囑執行人登記?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前言】

前陣子,〈長榮遺囑爭議! 張國煒控 4 名遺囑執行人涉背信罪〉的新聞,引起我的興趣。加上今年(2024)代書考試也有考,遺贈土地有遺囑執行人要如何登記。

【延伸閱讀】遺贈登記 v.s. 信託登記

遺囑執行人的目的,是在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遺囑制度的目的,除了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在往生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有遺囑且遺囑的內容合法,有關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事宜,即應依遺囑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的指示執行,不得依個人意志操弄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但在遺囑執行人涉及土地登記時,就要登記,所以這篇要來講遺囑執行人登記。

【延伸閱讀】如何寫公證遺囑?

回到目錄

遺囑執行人、遺囑管理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看到「……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就自然會想到要遺囑執行人登記,但是在網路上總是搜尋不到資訊,於是我寫信去地政司問,哪裡可以查得到遺囑執行人和遺囑管理人登記的資料。

地政司回覆,簡單來說是,地政單位不管選任的事情。

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依民法第 1211 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結論,遺囑執行人可在遺囑中指定。

民法第 1210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換句話說,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都可擔任,另外也可由律師或代書擔任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結論,遺囑管理人是親屬會議或無親屬會議可在選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因此,我覺得遺贈土地,就是繼承登記連號遺贈登記,在遺贈登記時,也可以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在「申請人資訊」填寫遺囑執行人資訊,倒是不用遺囑執行人登記。覺得有問題,可以留言在下面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繼承收養
  3. 長榮遺囑爭議! 張國煒控 4 名遺囑執行人涉背信罪
  4. 〈天秤座法律網〉誰是遺囑執行人?

回到目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