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實務】土地法第 34-1 條優先購買權人存證信函如何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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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 v.s. 債權效力〉一文了解到土地法第 34-1 條是只是債權效力,如果沒通知優先購買人,只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從〈土地法第 34-1 條執行要點 多數決作法變得更細緻〉修法後,但代書的工作是為了買賣順利,且不要有糾紛,所以本篇要來寫存證信函要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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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範例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執行要點第 8 點,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

這是是司法院釋出的存證信函範例

敬啟者:

本人與台端等公同共有坐落XXX地號土地,為使前述共有土地充分利用持分土地及達成正當使權利之目的,本人等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各項規定處分,並(出售)該土地,本人等所有上述土地應有部分潛在持分及人數已逾二分之一(台端可至主管登記機關查閱),已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要件,特依同法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將處分方式及內容通知台端如下:

一、土地標示:XX市XX區XX段XX地號,權利範圍:XXXXX/XXX,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XXX。

二、處分方示:擬按上列土地全部價款新台幣XXXXXX元整出售予XXX(詳如契約書所載)。

三、價金分配:上列價款各共有人依其土地潛在應有部分比例面積計算並分配應得之價金(惟需扣除應支付之各項稅金及費用)。

四、償付方法及期限:請台端於文到十五日內前往XX地政士事務所(地址:XXX。聯絡人:XXX。聯絡電話:XXX。)簽訂買賣契約,並依合約償付方式領取台端應得之價金,逾期不到,本人等即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五、特別約定事項:本存證信函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依本法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惟台端擬依同法第四項規定承買本人依前述標的土地應有持分時,請於文到十日以內以書面做意思表示,若由台端獲得優先購買權之資格時,本人自當於收到意思表示後之翌日另行通知台端日期,依同樣條件簽訂買賣契約並付清本人等土地應有持分價款。逾時本人將按前揭規定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處理。

六、通知人姓名、地址:XXX。XXX。

七、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及台端權益,籲請台端依本函內容履行,順頌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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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執行要點第 10 點,部分共有人依第 8 點第三款、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事項,得以附具切結書方式為之。切結書範例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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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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