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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是 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 A 地長達 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 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 A 地時,始發現戊無權占用 A 地已長達 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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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們皆可主張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土地
-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因此,乙、丙、丁皆可以主張戊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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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們可主張不當利益而請求租金
- 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因此,乙、丙、丁可主張戊侵害土地使用及收益權利,得以民法第 179 條,請求租金給付。
- 但此案例是屬於「公同共有債權」性質,有分以下見解:
- 實務: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乙、丙、丁作為共同原告,才能訴請戊清償之。
- 學說:公同共有債權有法律上不可分債權,也就是可以單獨行使,僅命債務人要對全體債權人給付。
- 如果法院可支持學說派,租金有消滅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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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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