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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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為何?
又領得地正式開業執照後,屆期換照者應備之條件為何?
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換發,而乃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有何處罰?請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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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造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充任地政士積極
- 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 特殊身份:在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
- 證書取得:考試及格後,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 執業:
- 準備資料: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申辦
- 受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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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後,屆期換照應備如下:
- 開業執照效期:4 年
- 應在期滿之前,應檢附其於 4 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
- 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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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地政士法換發,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處罰如下:
- 以地政士法第 50 條以下等同無照:
- 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 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 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 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 罰鍰: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
- 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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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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