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時間到了,未換照,會怎樣呢?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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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為何?

又領得地正式開業執照後,屆期換照者應備之條件為何?

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換發,而乃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有何處罰?請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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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造地政士法第一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充任地政士積極

  1. 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 特殊身份:在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
  3. 證書取得:考試及格後,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4. 執業:
    • 準備資料: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申辦
    • 受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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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後,屆期換照應備如下:

  1. 開業執照效期:4 年
  2. 應在期滿之前,應檢附其於 4 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
  3. 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4.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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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地政士法換發,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處罰如下:

  1. 地政士法第 50 條以下等同無照:
    • 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 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 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 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2. 罰鍰: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
    • 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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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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