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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房地產的規定
依土地法第 18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亦即,對方國家要跟台灣有簽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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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 19 條,如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申請程序如下:
- 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 審核無誤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
如屬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地政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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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取得房地產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權利申請作業流程,依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地政申請,程序如下:
- 填寫申請書表。
- 該機關審核後報請內政部許可,並符合「543 條款」。
- 內政部許可後,須於 1 年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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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543 條款」?
- 供住宅用。
- 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 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 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 5 成。
- 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4 個月。
- 登記完畢後,3 年內不得移轉。
- 每年取得土地之上限為 13 公頃、建物 400 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 長期總量管制之取得土地上限為 1,300 公頃,建物 2 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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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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