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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從友人手中購得高級樟木一塊,因其篤信佛教,遂委託著名雕刻師傅乙,將該樟木雕刻成一尊彌勒佛像,事成之後,因該彌勒佛像栩栩如生,深受各人喜愛,故甲與乙均對外宣稱為佛像之所有權人。試就我國物權法之規定,論該佛像所有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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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義
- 依民法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亦即,加工物必須為動產。
- 加工材料必須是他人所擁有。
- 必須因加工而製成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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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的法律效果
- 符合以上條件的法律效果:
- 加工物所有權:材料所有人。
- 例外情形:
- 加工物所增加價值遠大於材料價值:加工人。
- 所增加價值遠大於材料價值:須排除低於或等於材料價值。
- 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816 條,因前 5 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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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甲的材料:樟木。
- 甲請乙雕刻一尊佛像,事成之後兩人皆主張是佛像之所有權人。
- 依民法第 814 條,甲以加工定義來說,是佛像所有權人。
- 若乙要主張他有所有權,可以佛像減到樟木的價值,以差額判斷。
- 若遠超過樟木價格,則乙可主張他擁有所有權。
- 若等於或小於樟木價格,則此物是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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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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