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 v.s. 公設用地
-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解編原則
- 如何查詢公設保留地(公保地)?
-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稅賦優惠(2026/07/18 更新)
- 參考資料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 v.s. 公設用地
是當初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編定,要作為公共設施的用地,政府取得此類用地,僅限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分為以下:
- 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已取得。
-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保地):政府尚未取得。
以下是公共設施用地:
-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回到目錄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解編原則
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 25 年內完成,逾 25 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 3-40 年仍不取得使用,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
以下是檢討原則:
- 維護公共設施用地服務品質。
- 因應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發展需要。
- 核實檢討總人口成長需求。
- 核實檢討總人口成長需求。
▲ 回到目錄
如何查詢公設保留地(公保地)?
- 公所臨櫃申請「土地使用分區」:
- 參考〈如何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 線上查詢(參考用):
- 國土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
▲ 回到目錄
公設保留地(公保地)稅賦優惠
- 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9 條)
- 沒有使用:免徵。
- 仍做建築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2‰。
- 其他用途:6‰ 。
- 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39 條)
- 被徵收前移轉時:免徵。
- 所得稅:(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
- 徵收補償的加成部分:免徵。
- 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2 條)
- 營利事業 2016/1/1 後取得,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來計算稅率。
- 贈與稅:(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
- 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免徵。
- 遺產稅:(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
- 繼承取得:免徵。
- 申報時,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大家建設〉公設保留地是什麼?如何查詢?一次看公設保留地用途&使用限制!
- 〈房感〉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公保地如何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教學!
- 〈內政部〉內政部都委會加速審議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案件 中央地方合作落實土地活化與民眾權益保障
- 〈國土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 〈財政部〉3303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
▲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