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丙不能主張除去乙的 A 地契約及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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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在自有之 A 地上未依建築法規規定興建完成 B 屋(即無法為建物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甲將 B 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使用,同時與其訂立 20 年期間之 A 地(基地)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之。一年後甲因財務困難向丙貸款 1000 萬元,並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丙擔保該借款,然甲終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 A 地求獲清償。試問 :

  1. 乙是否取得 B 屋所有權?
  2. 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以及將 B 屋併付拍賣?若嗣後 A 地由丁拍定買得時 , 乙就 B 屋得對丁為如何之法律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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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甲在 A 地建造 B 屋,但無保存登記。
  2. 甲將 B 屋賣給乙使用,並將 A 地基地租賃給乙,租約 20 年,並經公證。
  3. 一年後,甲向丙貸款 1,000 萬,並將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4. 甲到期無償還貸款,丙向法院拍賣 A 地清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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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並未取得 B 屋所有權

  1. B 屋是建物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即,它沒有建物權狀,不能移轉登記。
  2. 乙並未取得 B 屋所有權,僅得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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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不能主張除去乙的 A 地契約及併付拍賣

  1. 民法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2. 個案是先租賃再設定抵押權,不適用民法第 866 條。
  3. 亦即,丙不能聲請法院除去乙的 A 地契約及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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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由丁拍定買得時 , 乙就 B 屋得對丁之法律主張

  1. 優先購買權:
    • 乙可依民法第 426-2 條,基地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有優先購買權。
  2. 若乙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確定是由丁拍定,依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亦即,本來甲乙租賃關係,拍定後,移轉丁乙租賃關係,並且乙是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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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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