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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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依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詳述遺產淨額如何計算?遺產稅率為何?又在何種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符合那些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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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說明如下:

遺產稅立法目的

  1. 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
  2. 傳承移轉所造成所得分配不均。
  3. 促進財富重分配效果。
  4. 維護租稅公平。
  5. 贈與稅則是補足遺產稅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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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淨額意義及稅率

  1.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遺產稅免稅額。
  2. 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稅率。
  3. 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 ≦56,210,000:10%
    • 56,210,001-112,420,000:15%
    • ≧112,42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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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情形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1 條,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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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立法院〉三、遺贈稅之有效稅率偏低,促進財富重分配之效果並不顯著;且納稅人以贈與方式移轉不動產,恐扭曲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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