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登記後,發現漏誤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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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登記錯誤或遺漏?於登記完畢後,如果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有那些救濟措施?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由地政機關逕行為之?請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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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登記錯誤及遺漏定義

  1. 登記錯誤: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
  2. 登記遺漏: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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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發現漏誤之救濟措施

  1. 純屬疏忽,逕行更正:
    • 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但變更事項不能改變原登記的法律關係。
  2. 塗銷更正:
    •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3. 賠償損害:
    •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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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高點來勝不動產〉土地登記漏誤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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