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遺贈登記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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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死亡後,其繼承人乙依照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遺囑內容有將部分遺產遺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丙,經過確認之後某甲的遺囑是有效的,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乙和丙如何辦理遺贈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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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遺贈登記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
    • 遺贈登記:
      •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 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
        • 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 繼承人有無不明:
        • 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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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遺贈人遺囑。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6.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繼承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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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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