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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屋信託予丙。試問:
- 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
- 若甲發現乙將 A 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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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信託法,說明如下:
信託定義
- 定義:
-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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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甲是債主,乙是債務人。
- 乙怕被強制執行,將名下唯一財產信託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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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
- 依信託法第 12 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乙是以信託法第 12 條,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來讓唯一財產不被甲拿走。
- 依信託法第 6 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 信託成立後 6 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 結論:
- 甲可因信託法第 6 條,主張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聲請法院撤銷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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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撤銷原因,1 年內要聲請撤銷
- 依信託法第 7 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結論:
- 信託行為已 1 年半。
- 甲仍可依信託法第 7 條,甲知悉時間 1 年內可聲請撤銷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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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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