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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v.s. 分別財產制
現有民法有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郭台銘和曾馨瑩當年結婚時,經記者披露他們是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等於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凡是郭台銘名下的財產,曾馨瑩無權為任何處分,反之,曾馨瑩所有工作上的收入,郭台銘也沒資格干涉。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大多數人結婚時,通常都沒有想過這點,所以沒約定,就會因應民法法定財產制就變成夫妻財產制。
如果是兩人和平離婚,一切都沒事,好聚好散。但如果有訴訟並且跟錢有關的話,就必須要去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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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等於是離婚時,要考慮兩人結婚的長度,及在婚姻後的累積資產速度。但民法第 1030-4 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但如果因為訴訟可能會好幾年,所以就看法院可能會起訴日,還是確定離婚日來算資產價值。
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等同是離婚時或一方死亡時,原本的繼承、贈與、精神撫慰金不算在婚後財產,以雙方婚後財產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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