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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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不知道大家是否像我一樣只知道,北士科案是柯文哲五大弊案之一,而且最後由民眾黨前副總統參選人吳欣盈的新光人壽得標 T17 和 T18,不過司法還是歸司法,這邊不談政治。
因為台北市地政局的文章討論「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相關判決見解分析」,剛好是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抵價地爭議,反正代書考試還是要考土地徵收條例,不如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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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區段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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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區段徵收程序
- 走都市計畫:在 1-3 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 1 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之限制。
- 走非都市計畫:第 5 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 第 4 款或第 6 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走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走非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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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爭議
不過「先行區段徵收」有個缺點,就是先徵收後,都市計畫後來才完成,有可能居民變成先被徵收,知道後才要救濟,有種來不及的感覺。
尤其在抵價地是比較有爭議,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也就是在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等事項,都是規定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這會導致原被核定發給抵價地之被徵收地主,會其得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且不能順利與其他地主合併分配,結果僅得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
以北士科抵價地的爭議,主要如下:
- 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 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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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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