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無行為能力是如何判定?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成年 v.s. 無行為能力 v.s. 限制行為能力年齡

民法第 13 條,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即使有限制行為能力,「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還是要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會生效力。就像這則新聞〈高中生地震App採用數據「未取得授權」 地牛Wake Up:建議快和氣象署簽約〉,當時礙於他是高中生,也就是未成年,即時他願意簽約,也要家長同意後才生效。

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

因此,滿 18 歲就可以處理大部分的事,包括開戶、買房子等契約之事。隨著民法變成 18 歲成年(2023 年實施),其他法律也一起修法,可以參考法務部的專區。

不過這裡有一個奇怪的地方,18 歲如果被認為已成年,已經要承受社會義務和處罰,但卻沒有投票權,因為憲法第 130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不過依公民投票法第 7 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因此,18 歲就可以投公投了,這時候你就可以為有權利為國家做決定。

回到目錄

受輔助宣告

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那如何算是受監護宣告的人?

民法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 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因此,法院宣告受監護之人 = 無行為能力。

一定要是法院宣告才算,不是你認為別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這個人就無行為能力。

那受監護之人,進行哪些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

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回到目錄

意定監護

除了受輔助宣告,另一種是意定監護。

這是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就是人之後可能因失智被監護宣告,所以可以提前選監護人,為之後生活做保障。

【延伸閱讀】意定監護契約書

民法第 1113-3 條,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