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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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是指受胎期間,是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受胎期間之推定是依民法第 1062 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
依民法第 1063 條,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 2 年內為之。因此,如果你認為這不是婚生子,知道 2 年內要提起否認之訴。
那「非婚生子女(私生子)」,指的就是非由婚姻關係而生的子女。
私生子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不須認領。私生子和生父的關係,則因準正或認領而視為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72 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依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同樣權利,也就是繼承有一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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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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