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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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所以在〈如何申請土地分割?包含土地複丈、標示變更、土地分割、土地增值稅〉提到要土地分割前,要先申請「標示變更」。
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5 條,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但當想要分割時,要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僅地號分割,權利仍維持原共有狀態並未變動,這個部分不需繳登記費。
申請「土地所有權分割」將原來共有之權利狀態,變動為各自單獨所有。土地分割基本費,依面積範圍來計算,還有施測費。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第三章 標示變更登記
- 土地分割之限制與登記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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