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大紀元〉研究:古典音樂可改善胎兒的心率 有助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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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那胎兒未出生,代表沒有權利能力,自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為了貫徹此項原則,對於胎兒利益之保護顯不周全且欠公平。
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簡單來說,胎兒還沒出生,可以享受權利,沒有義務。胎兒如果死產,法律上就會認定從來沒有這個人存在,胎兒之前所享受的利益就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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