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 安心樂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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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來租屋契約可以這樣寫〉時,可以知道依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也就是二房東想要轉租,還是要得到大房東的同意。
除了轉租外,租賃物壞掉、過失損害是誰負責?
依民法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也就是租賃物壞掉要由房東修,如果房客催促房東修,但房東不修,房客終止契約或修繕費用由房東付。
依民法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房客要負責,所以我特別在租賃契約寫到,「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請參考消防署的清單」。
依民法第 427 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因此,不管是租屋或租營業,地價稅或是房屋稅都是房東要繳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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