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重大災損房屋稅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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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繼〈都更、危老的房屋稅如何算?〉知道,現在房屋稅從「按月徵收」變成「按年徵收」,所以這篇來講講,免徵或減半徵收的房屋稅如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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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基準日及課稅所屬期間

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房屋稅以每年 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 5/1-5/30 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1 起至當年6/30 日止。

也就是,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因此,這會影響到過戶給他人時。

【延伸閱讀】過戶期間及過戶後的地價稅 v.s. 房屋稅

課稅所屬期間:去年 7/1 – 當年 6/30。雖然房屋稅在 2024/1/3 修正,但 2024/7/1 才施行,2025/5 才繳房屋稅的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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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損房屋稅

2025 年起徵收的房屋稅,假使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

  1. 免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
  2. 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也是當年期適用。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三項,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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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減免期間及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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