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為什麼限定繼承,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

圖片來源:〈法律 010〉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律師幫破解限定繼承不用辦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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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繼〈如何申請限定繼承?〉及〈如何申請拋棄繼承?〉知道可以繼承之後,除了繼承,還可以拋棄繼承,或全部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不如來詳談「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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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限定繼承 v.s. 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財產,就還多少錢。

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這項就是父債子還條款。


但在民法 2009 年修法後,新增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這項解釋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全面」是指,繼承人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

但很多人以為有了這條,就不用去特別去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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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第 1153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這條指示,債務清償以繼承遺產為限。

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 2009 年修法第 1148 條第二項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但為了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宜使繼承人於享有限定責任權利之同時,負有清算義務,免失事理之平,爰維持繼承人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進行第 1157 條以下程序之規定。

民法第 1162-2 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那繼承人就會負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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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已全面限定繼承,還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5重點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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