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洗錢防制法6/28上路這些行業肩負防洗錢重任| Anue鉅亨- 台灣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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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繼〈如何用「非全程網路」申辦土地登記申請?〉和〈如何線上繳房地合一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解決了代書可以線上申辦及線上繳稅,但要注意買賣時,會有洗錢的嫌疑,所以一起來看看洗錢防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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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定訂定之。
代書在進行買賣時,要注意客戶身份。
如果是自然人,應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
另外還要注意,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如果有發現以下狀況,要停止交易:
-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 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 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 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買賣時,必須要留存買賣契約書、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交易帳戶號碼、簽證文件、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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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就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就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於是訂定「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第 6 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規範「授權依據」、「適用範圍」、「非信託業之申報及更新申報範圍」、「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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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主動揭露信託地位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 信託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擔任受託人時,應填具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之信託資訊申報書」 (如附件一)於信託關係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向本部進行申報,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填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信託資訊更新申報書」(如附件二)於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本部更新申報資訊。附件請看這裡。
- 信託地位主動揭露: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擔任受託人,並以信託財產與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應於業務關係建立後或臨時性交易完成後 5 個營業日內主動以書面表明受託人與委託人之姓名及身分資訊,向該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 並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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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地政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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