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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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 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 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 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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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甲喪妻,僅有子乙男,女丙女。甲的法定繼承人是,子女乙、丙。
- 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乙的法定繼承人是,妻子丁、女兒戊及己。未登記財產制,就是法定財產制。
- 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壬。丙的法定繼承人是,兒子辛、壬。
- 死亡先後:丙女→甲父→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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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 甲父死亡後,乙丙是法定繼承人,但丙先死,因此辛、壬代位繼承丙,但辛、壬是 ½ 應繼分。
- 甲在車禍前各有 600 萬,所以乙丙各得到 300 萬,代位繼承辛、壬,各得到 150 萬。
- 丙有 600 萬財產,辛、壬各得一半。
- 辛得到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丙死的應繼分 300 萬=450 萬。
- 壬得到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丙死的應繼分 300 萬=450 萬。
- 乙死亡,婚後財產 600 萬元,配偶丁婚後財產 300 萬元,視丁要不要主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主張平均分配:(600 萬+300 萬)/2=450 萬
- 丁得到 450 萬 + 乙死的應繼分 150 萬=600 萬
- 丙死時,依民法第 1140 條,戊己是代位繼承,各拿到 150 萬。
- 戊得到乙死的應繼分 150 萬+ 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300 萬。
- 己得到乙死的應繼分 150 萬+ 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300 萬。
- 不主張平均分配:
- 丁得到乙死的應繼分 200 萬。
- 丙死時,依民法第 1140 條,戊己是代位繼承,各拿到 150 萬。
- 戊分得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乙死的應繼分 200 萬=350 萬。
- 己分得甲死的應繼分 150 萬+乙死的應繼分 200 萬=350 萬。
- 主張平均分配:(600 萬+300 萬)/2=4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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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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