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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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土地稅法問題
- 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
- 土地增值稅免徵 v.s. 不課徵 v.s. 記存意義
- 土地增值稅免徵 v.s. 不課徵 v.s. 記存使用時機(2025/10/15 更新)
- 參考資料
【問題】
土地增值稅之「不課徵」與「記存」兩者之性質有何異同?又其適用之時機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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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目的,是要算出土地漲價總數值,最後算出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增值稅有照價納稅,也有「免徵」、「不課徵」及「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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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免徵 v.s. 不課徵 v.s. 記存意義
- 免徵:賣家(前手)免除稅賦負擔,也就是免土地增值稅。
- 不課徵:可再細分為「得申請不課徵」與「不課徵」兩種情形。買家(後手)之前還是要繳稅,只是暫不課徵,稅負遞延的概念。
- 記存:結算已發生土地增值稅並記帳,下次移轉一併繳納,已結算部分不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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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免徵 v.s. 不課徵 v.s. 記存使用時機
- 免徵:繼承、出售公有、贈與公有、捐贈社福&私校、被徵收、都市&非都市未被徵收(公設保留地)、區段徵收(現金補償)、領回抵價地(不足建築最小面積、區段徵收)、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價值分割前後相同)、土地合併(土地價值合併前後相同)。
- 不課徵:
- 得申請不課徵:夫妻贈與、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
- 不課徵:
- 信託行為: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行為:
- 記存:因都市更新或企業併購而移轉土地。
- 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0 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 67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 企業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第 39 條規定,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該次土地移轉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於再移轉時應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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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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