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國家文化記憶庫 2.0〉神明會登錄報告(阿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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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先前介紹過祭祀公業,接下來來了解神明會。
依在地政士法第 21 條第四款,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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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定義
為信眾組成,供俸同一個神祇的祭祀團體稱為神明會。
主要是祈求神恩永沐、海路平順,或解離鄉背井之苦悶,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建立之宗教信仰組織,並藉組織之建立與發展,鞏固其庄頭或地盤,久之成為臺灣社會特有之民間信仰與聚落社群聯繫、聯誼之宗教性崇神組織力量。
依據法務部出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對神明會的組成背景,其分析指出,神明會有因同鄉、同姓、同一行業、同一村莊、結拜金蘭或純粹認同某一特定神明所結合的人士,故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者,為籌集組織運作及聚餐聯誼之經費,該組織之成員,通常被稱為會員或信徒,以集資購置財產,用其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該神明會祭典活動。
但在神明會不動產上之之土地登記名義,有神明名義、會社名義或其他名義,如「天上聖母」、「福德爺」、「魯班公」、 「關帝爺會」、「天上聖母六媽會」、「如蘭堂」等,一般人事實上對該組織與土地登記認知上會有部分落差,甚至從上述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上很難認定,甚至有部分產權性質與寺廟組織有糾葛不清情況,這些僅有神明或會社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外加值年爐主之管理人名義登記,造成目前神明會處理上難以認定其成員的主要問題。
臺灣的神明會組織,大多設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處理其會務及財產,其成員通稱會員或信徒,多以規約規定其成員之權利義務及會務運作,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臺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推一人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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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新北市民政局〉認識祭祀公業與神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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