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什麼是祭祀公業?

圖片來源:【聲明】大法官,請別再次成為父權代言人!就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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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 21 條第四款,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因此,一起來看看什麼是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

前清代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

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從南宋「祭田」、「義田」的理念開始,先民希望從因敬拜祖先,而獲得祖先餘蔭,到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來對家族子孫成員照顧的做法,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 

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

  1. 人的要素:須有享祀人及派下子孫。
  2. 物的要素:須有財產。

大多數台灣的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

派下權 

是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是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

依據當時台灣民事習慣,是以男系繼承為主。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亦有派下權,

其認定依私權自理原則,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依規約或共同決議方式加以認定,政府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私權之認定。

政府在祭祀公業案件處理態度,僅是基於協助祭祀公業後代子孫清理其派下子系系統表,也是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之成員召開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人並行使派下員(公同共有人)處分財產之同意權。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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