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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圖已使用逾 50 年,部分地籍圖已破損,精確度也不符合要求,因此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請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到場指界的相關規定為何?如果沒有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施測?沒有到場指界的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可否申請異議複丈?如果重測後土地面積減少,有無補償的法令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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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可因下列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地籍原圖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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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法律性質
- 指界意義: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及義務,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
- 地主指界義務:依地籍測量規則第 83 條,地主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 地主不指界:依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 鄰地界址。
- 現使用人之指界。
- 參照舊地籍圖。
- 地方習慣。
- 地主不指界後果:如果沒來指界或不設立界標,有異議時,不能在測量結果公告 30 天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同時也不能聲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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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後土地面積減少的補償措施
- 重測後土地面積減少原因:
- 測量技術及儀器精進。
- 人為、天然地形變遷。
- 土地複丈時誤差之配賦。
- 圖紙破舊、伸縮。
- 現行法律並無補償措施,但若是重測前土地面積,因測量、計算、抄錄錯誤之情形,導致重測後面積減少,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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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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