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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總登記?
1946/4-1949 年底辦理台灣本島土地總登記,地主應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申請登記。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才能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於 1 個月內申請登記。
金馬地區於 1953 年第一次實施土地總登記,不過當時因屬戰地前線,資訊傳遞不易,人民難以獲知相關訊息,導致大多民眾未能及時辦理,所以政府於 1973 年補辦總登記。
然而,由於金馬地區長期實施戰地政務,故屢次公告補辦,但成效有限,導致土地變成國有。
因此,1990 年代戰地政務終止後,另制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處理金馬地區土地權屬問題。
由馬祖地政局去年(2025)臉書貼文也顯示,已陸續完成東引、莒光、北竿 3 個鄉的土地總登記(包含無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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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總登記?
民眾提繳相關證件證明自己是地主,經審查確認後即可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證明如下:
- 權利書狀: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
- 或保證書:土地四鄰或共有人 (含繼承人) 或村里長保證書,並切結。
- 或其他文件其一:
- 土地課稅證明文件。
- 地上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 鄉(鎮、市、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資料。
- 放領清冊或地價繳納(清)證明文件。
- 土地四鄰、共有人或房屋使用人持有之相關文書。
- 與登記名義人取得土地權利時相關申請案之登記情形或資料。
- 與申請標示有關之訴訟或公文往來書件。
- 其他足資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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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地政局〉光復後土地登記制度
- 〈連江縣〉土地總登記3/31截止 縣府訂定審查原則 近日發布實施
-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公告
- 【國民黨連江縣黨部】以總登記方式取得土地
- 地政聯席會議達多項共識 加速土地總登記
-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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