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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發布實施,其第 3 點第 2 項規定: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 (亦即作為 「農舍提供地」 ) 而出具 「 (農)土地使用同意書」 ,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 「變更行為」 ?理由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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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立法目的
當共有人等於受讓人時,可能出現狀況:
- 密謀合議。
- 侵害他共有人權益。
- 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實際未處分,竟然可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強制處分,並參與其價格之決定。
以上情形會出現以下狀況:
- 利害衝突。
- 失去公平情形。
- 妨害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
最後,修法增訂「共有人除行使優先購買權外,不得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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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變更行為?
- 本案例: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塊地,應有部分均等,甲乙同意把該地作為鄰地的興建農舍的地,而出具同意書。
- 出具同意書,亦即,共有農地的變更行為。
- 依釋字第 562 號解釋,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立法目的,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
-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執行要點第 3 條,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 亦即,甲乙同意出具同意書,已是變更行為,也影響到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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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
-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共有土地處分之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為中心」地政講堂回顧
- 〈憲法法庭〉釋字第 562 號解釋
-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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