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即使我盜採,但你不能說你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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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 , 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 , 請求乙應賠償該部分之損害時 , 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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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1. 甲有不法盜採砂石之嫌,並放置河川行水區,被檢察官扣押,並還給主管機關乙。
  2. 主管機關把砂石公開標售,丙得標,並部分運走。
  3. 甲主張主管機關無權處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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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

  1. 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 民法第 812 條第二項,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3. 亦即,甲把砂石放在河川行水區,導致你的和別人的混在一起,並且你的數量更多。因此,甲不用證明是 A 土石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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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否主張是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

  1. 民法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2. 民法第 801 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3. 善意取得要件:合意移轉契約。
  4. 亦即,主管機關並不是善意取得。因此,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土石堆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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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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