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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戶籍手抄本?
1997/9/30 戶政完成全國連線,從此之後,戶政都是電腦作業。
未電腦化之前的戶籍謄本,都是靠人工方式抄寫,因此叫做「手抄戶籍謄本」,或「原始手抄戶籍謄本」,並全數完成掃瞄作業,所以申請戶籍謄本,可以至全國任一戶政辦理。
亦即,1997/9/30 之後出生的人,沒有手抄本。
台灣的戶籍資料,自日據時期(明治39年)起開始建制,所以現在保存在各戶政事務所之手抄戶籍謄本,最早也只到明治 39 年,也就是於民國前 6 年。因此,在民國前 6 年以前就過世的人,就很有可能會沒有戶籍資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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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手抄本 v.s. 個人手抄本
- 「全戶」手抄戶籍謄本:大部分是為辦理遺產繼承等相關事宜,釐清有幾個繼承人。
- 「個人」手抄戶籍謄本:有些記事比較早期,沒有帶入電腦化後的資料,像是結離婚日期、改名等,若是列印現戶戶籍謄本有可能就會看不出來,此時就需要請戶政人員找出含有該筆記事之手抄戶籍謄本;或是當事人於電腦化前就已死亡,那就會沒有電腦化的資料,這時就要申請含有當事人死亡日期之手抄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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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手抄本資格
- 本人。
- 利害關係人。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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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手抄本費用
規費:以張計費,每張 15 元,再計算要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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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手抄本應備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本人、利害關係人親辦、委辦人)。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如是影本,需具結)。
- 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 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委託書(委辦人)
- 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 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可在這裡下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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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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