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大陸人不能繼承地上權

【目錄】

【問題】

A 係退伍榮民,一人單身在臺。A 有意投資建築一批榮民宿舍,相中 B 所有的土地。B 非常認同 A 的計畫,遂將土地設定地上權 50 年給 A。A 也根據計畫完成榮民宿舍一批,並開始營業。3 年後,A 不幸去世。試問,地上權如何歸屬?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1. 民法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 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 3 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3. 民法第 1178 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4. 民法第 1185 條,第 1178 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5. 個案情形:
    • A 是退伍榮民,無任何親屬。
      • 亦即,A 死亡時,即是繼承開始。
      • 親屬會議在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當無人繼承,法院通常會選定國有財產署,做為遺產管理人。
      • 6 個月以上之期限,法院會把遺產公告給繼承人。
      • 公告屆滿時,無人繼承時,A 的地上權及宿舍的所有權,會歸屬國庫。
    • 如果是繼承人是大陸人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1 條第 1 項,選定國有財產署作為遺產管理人。
      • 6 個月以上之期限,法院會把遺產公告給繼承人。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 200 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亦即,大陸人不得取得地上權及宿舍所有權,僅得最多折價 200 萬,台灣若無繼承人,則歸屬國庫。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仍多,有繼承權者請加速提出承認繼承,保障自身權益
  3.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