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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係退伍榮民,一人單身在臺。A 有意投資建築一批榮民宿舍,相中 B 所有的土地。B 非常認同 A 的計畫,遂將土地設定地上權 50 年給 A。A 也根據計畫完成榮民宿舍一批,並開始營業。3 年後,A 不幸去世。試問,地上權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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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的地上權
- 依民法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 3 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 依民法第 1178 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 依民法第 1185 條,第 1178 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個案情形:
- A 是退伍榮民,無任何親屬。
- 亦即,A 死亡時,即是繼承開始。
- 親屬會議在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當無人繼承,法院通常會選定國有財產署,做為遺產管理人。
- 6 個月以上之期限,法院會把遺產公告給繼承人。
- 公告屆滿時,無人繼承時,A 的地上權及宿舍的所有權,會歸屬國庫。
- 如果是繼承人是大陸人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1 條第 1 項,選定國有財產署作為遺產管理人。
- 6 個月以上之期限,法院會把遺產公告給繼承人。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 200 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亦即,大陸人不得取得地上權及宿舍所有權,僅得最多折價 200 萬,台灣若無繼承人,則歸屬國庫。
- A 是退伍榮民,無任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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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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