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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備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亦即,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備文件如下: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延伸閱讀】如何寫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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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成登記。
- 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
- 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 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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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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