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實務】什麼是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目錄】

什麼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亦即,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備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延伸閱讀】如何寫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回到目錄

什麼是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1. 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成登記。
  2. 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
  3. 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4. 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高點來勝不動產〉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應備文件
  3.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者縱提出證明其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之文件,僅能證明占有事實,無法作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據。(台灣)

回到目錄

覺得有問題,可以留言在下面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