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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承攬人可針對何種標的物,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申辦登記時,需檢附那些文件?登記機關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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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為抵押權登記
- 依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土地登記:義務人及權利人會同申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14 款,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依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 依民法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亦即,承攬人如公證後,可自行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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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為抵押權登記應備文件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預為抵押權登記契約書。
-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 10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文件:依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 亦即,承攬人公證後,只需要申請書、契約書、身分證明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即可申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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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為抵押權登記簿記載事項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 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
- 編造建物登記簿。
- 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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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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