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預為抵押權登記

【目錄】

【問題】

承攬人可針對何種標的物,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申辦登記時,需檢附那些文件?登記機關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預為抵押權登記

  1. 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土地登記:義務人及權利人會同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14 款,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依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 民法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亦即,承攬人如公證後,可自行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回到目錄

預為抵押權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預為抵押權登記契約書。
    •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 10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文件:依民法第 513 條第 3 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 亦即,承攬人公證後,只需要申請書、契約書、身分證明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即可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回到目錄

預為抵押權登記簿記載事項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 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
    • 編造建物登記簿。
    • 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