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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縣所有二筆耕地 (下稱 A 地與 B 地) 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 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 ,則其與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 B 地為「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 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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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乙:三七五租約租耕地(A 地)。
- 丙:三七五租約租耕地(B 地)。
- 之後,A 地及 B 地被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內。
- A 地是未受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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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立法目的
-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
- 提高土地經濟價值。
- 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
- 土地所有權人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
- 可平衡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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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租的 A 地租約及後續法律關係
- 租約被政府逕行註銷: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 租耕地者可領取補償:
-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⅓ 之補償。
-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 ⅔ ,承租人領取 ⅓ 。
-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⅓ 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 子題結論:
- A 地租約會被政府註銷,並通知地主。
- A 地是未受分配土地。
- 地主領取 ⅔ 補償地價,乙領取 ⅓ 補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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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租的 B 地租約及後續法律關係
-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8 條,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89 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 2 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 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 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 子題結論:
- B 地是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
- 主管機關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 2 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 協調成立:
- 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 協調不成:
- 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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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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