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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土地), 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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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時效取得地上權法律要件
- 以所有的意思,取得其所有權。
- 和平、公然占有、繼續占有。
- 一定時間:
- 善意占有:10 年。
- 惡意占有: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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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檢附文件
- 時效取得所有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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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法院實體審理
- 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造成占有人占有時間中斷,甲這時才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 乙不服調處,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即可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亦即,最後還是需要法院實體審查,並不是地政審核即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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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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