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5 年試題普考地政:甲、乙聲明以比例優先承買,法院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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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協議分割不成 , 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於 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1. 如由甲、丁共同拍定,乙、丙是否仍對 A 地有優先承買權?
  2. 如由丁拍定,甲、乙主張優先承買時,法院應如何處理?(7 分)
  3. 如由丁拍定,甲、乙聲明按「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之比例優先承買,法院應否准許?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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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7 條,說明如下:

乙、丙不得對 A 地主張優先購買權

  1. 個案情形:
    • A 地協議分割不成,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 法院採變價分割。
  2. 民法第 824 條第 7 條,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亦即,民法第 824 條排除:如果共有人是買受人,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 甲是其中一位共有人,並且也是買受人,所以乙、丙沒有優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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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皆主張優先購買權,以抽籤決定

  1. 民法第 824 條第 7 條,避免再入共有關係,有 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亦即,甲、乙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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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聲明以比例優先承買,法院不應准許

  1. 甲、乙聲明按「甲 ⅔ ,乙 ⅓ 」之比例優先承買,但還是共同承買,與立法目的不符,法院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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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5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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