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一起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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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興建集合住宅大樓一棟,其公共使用之樓梯、電梯、一樓公共空間及地下室等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請說明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如何辦理測量?如何辦理登記?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將其中一戶出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之後,若該所有權人要將該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抵押貸款,該共有部分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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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測量規則

  1. 區分所有建築物意義:
    •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專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共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2. 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分別合併: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3 條,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
    • 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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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登記規則

  1. 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分別合併: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
    • 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 登記:
      • 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 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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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一起貸款

  1. 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2. 亦即,共有部分要和專有部分一起設定抵押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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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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