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乙行使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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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 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

  1. 何人有繼承權?
  2. 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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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戊是爺爺,甲是爸爸,乙是媽媽,丙丁是子女。
  2. 甲:婚前財產是 300 萬,婚後財產是 700 萬。
  3. 乙:婚前財產是 0,婚後只打理家裡並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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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有繼承權

  1.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 結論:
    • 乙是甲(被繼承人)的配偶,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
    • 因此,乙、丙、丁沒有拋棄繼承,三個人都有繼承權。
    • 假設丙、丁拋棄繼承,則是乙、戊(第二順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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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說明

  1. 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2.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
    • 無協力。
    • 其他情事。
  3.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移轉或繼承,例外情形:
    • 已依契約承諾。
    • 已起訴者。
  4.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時間:
    • 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5. 因此,遺產分配現在分成 2 種情形:
    • 乙(配偶)行使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三人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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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行使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 乙分得婚後財產差額:
    • 700 萬/2=350 萬。
  2. 扣除 350 萬的剩餘財產,三人(乙、丙、丁)均分遺產: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½ 。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⅔ 。
      • 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1,000 萬-350 萬=650 萬。
    • 結論:
      • 依民法第 1144 條,三人(乙、丙、丁)均分 6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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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平均分配遺產

  1. 乙不行使婚後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甲的遺產為 1,000 萬。
    • 因此,三人(乙、丙、丁)均分 1,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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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強登金榜寶典〉地政士歷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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