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問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 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
- 何人有繼承權?
- 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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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戊是爺爺,甲是爸爸,乙是媽媽,丙丁是子女。
- 甲:婚前財產是 300 萬,婚後財產是 700 萬。
- 乙:婚前財產是 0,婚後只打理家裡並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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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有繼承權
-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結論:
- 乙是甲(被繼承人)的配偶,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
- 因此,乙、丙、丁沒有拋棄繼承,三個人都有繼承權。
- 假設丙、丁拋棄繼承,則是乙、戊(第二順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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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說明
- 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
- 無協力。
- 其他情事。
-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移轉或繼承,例外情形:
- 已依契約承諾。
- 已起訴者。
-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時間:
- 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因此,遺產分配現在分成 2 種情形:
- 乙(配偶)行使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三人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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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行使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乙分得婚後財產差額:
- 700 萬/2=350 萬。
- 扣除 350 萬的剩餘財產,三人(乙、丙、丁)均分遺產: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½ 。
-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⅔ 。
- 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1,000 萬-350 萬=650 萬。
- 結論:
- 依民法第 1144 條,三人(乙、丙、丁)均分 650 萬。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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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平均分配遺產
- 乙不行使婚後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甲的遺產為 1,000 萬。
- 因此,三人(乙、丙、丁)均分 1,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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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登金榜寶典〉地政士歷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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